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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15m³/min两级压缩空压机纳入出口管制,11月18日起实施

  【压缩机网】10月19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,对相关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其中明确,排气量超过15 m?/min的两级压缩空压机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4804110)被纳入管制范围,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。

  公告对出口路径作出区分: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物项,须依照《出口管制法》和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申请许可,未经许可不得出口;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,则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。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还须承诺,未经许可不得向敏感国家和地区转移。

  报关环节的要求同步收紧。企业须在备注栏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或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,并填写相关参数;信息存疑期间,货物不予放行。

  对空压机出口企业而言,影响主要集中在产品识别和报关合规。排气量超过15 m?/min的两级压缩机型,出口前需要完成两用物项判定,并建立最终用户承诺和凭证管理流程。距离11月18日实施已不足一个月,涉及相关机型出口的企业需尽快梳理产品参数、客户去向和报关口径,避免因判定不清或备注缺失导致货物滞留。


标签: 空压机管制出口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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